毒品犯罪零容忍 三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获刑
2023-09-27 17:52:56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李迅 | 作者: | 点击量:13296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林筱璕​)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惩罚毒品犯罪的职能作用,进一步震慑毒品犯罪分子,营造全民禁毒的浓厚氛围,9月25日,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对两起涉毒案件进行集中宣判,三名被告人依法被判处刑罚。

被告人李某某、虞某某系男女朋友,二人共同租住于雨湖区九华某小区。2018年5月,吸毒人员王某与被告人虞某某约在其家中见面时,虞某某、李某某均在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,王某同意吸毒后,虞某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以烫烧的方式让王某吸食。同年5月11日,王某向被告人虞某某购买毒品,虞某某告知李某某后,将李某某购买并放置在房内的毒品(1粒麻古和0.5克左右甲基苯丙胺)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。后被告人虞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联系,于2023年6月27日主动向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投案。

经本院审理,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;因李某某还犯有前罪,与前罪贩卖毒品罪、容留他人吸毒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,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。被告人虞某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拘役五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。

被告人杨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。因其身患严重疾病,一直未予执行,但被告人杨某某却在取保期间继续贩卖毒品,每次贩卖约0.2克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钟某某共计四次。

经本院审理,以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;被告人杨某某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,与本罪并罚,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。
法官提醒:
珍爱生命,远离毒品。禁毒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,人人都要充分认识到毒品的严重危害,都应当自动远离毒品。雨湖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并将持续加强禁毒工作,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,为雨湖区禁毒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助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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